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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茶树保护条例规定

野生茶树保护条例规定

一、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的野生茶树是指生长在自然环境中,未经人工栽培或未被广泛栽培的茶树。这些茶树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经济价值,因此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

二、保护措施

1. 划定保护范围: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野生茶树的分布情况,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2. 禁止非法砍伐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砍伐、破坏野生茶树及其生境。

3. 开展科研与监测:鼓励科研机构、高校等开展对野生茶树的科研活动,研究其生长规律和保护方法。同时,加强对野生茶树生境的监测,预防和应对可能对野生茶树造成危害的环境变化。

4. 推广可持续利用:鼓励合理利用野生茶树资源,提倡采摘、利用野生茶树资源的可持续方式,避免过度采摘和破坏生境。

三、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砍伐、破坏野生茶树或其生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摘、收购、运输、出售野生茶树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机构

本条例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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