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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茶树保护条例全文

野生茶树保护条例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茶树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茶叶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茶树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三、野生茶树定义

本条例所称野生茶树,是指自然生长在森林、灌丛、草地等生态环境中的茶树,未经人工栽培驯化,具有自然繁殖和生态适应能力。

四、保护级别与措施

1. 野生茶树按照其生态价值和濒危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级别。

2. 一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为极度濒危,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加强保护,防止其灭绝。二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为濒危,需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维护其生态平衡。三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为易危,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保护,维护其生态稳定。

3. 禁止采摘一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禁止砍伐一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及其生存环境。禁止采摘二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禁止砍伐二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及其生存环境。限制采摘三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限制砍伐三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及其生存环境。

4. 建立野生茶树资源档案,对野生茶树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五、采摘与利用规定

1. 采摘三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采摘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式进行采摘。禁止无证采摘和超范围采摘。

2. 利用野生茶树资源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不得损害野生茶树的生长和生态平衡。

3.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野生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繁殖和利用技术研究,提高野生茶树资源的利用效率。

六、违法处罚与责任追究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1)采摘一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的;(2)砍伐一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及其生存环境的;(3)采摘二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的;(4)砍伐二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及其生存环境的;(5)未经批准采摘三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的;(6)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采摘三级保护级别野生茶树的。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损害野生茶树生长和生态平衡的;(2)非法利用野生茶树资源的;(3)其他危害野生茶树安全的行为。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2)未按照规定上报或者处理野生茶树资源的;(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七、条例执行机构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

八、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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