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茶树保护条例最新
野生茶树保护条例
一、总则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茶树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野生茶树的认定与分级
1. 野生茶树是指自然生长在森林、灌丛、草地等野外环境中,具有野生茶树特征的植物。
2. 野生茶树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一级野生茶树是指树龄在五百年以上,具有珍稀、濒危或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茶树;二级野生茶树是指树龄在二百年以上,具有一定生态和经济价值的野生茶树;三级野生茶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具有一般生态和经济价值的野生茶树。
三、野生茶树的保护措施
1. 禁止采伐一级野生茶树。确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伐一级野生茶树。
2. 严格控制采伐二级和三级野生茶树。确因使用需求,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伐二级和三级野生茶树。采伐时要保留树兜和周围的植被,确保生态修复。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野生茶树的生态环境。严禁在野生茶树的生长环境中进行有害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4.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野生茶树的保护工作。对于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野生茶树的开发利用管理
1. 开发利用野生茶树资源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开展对野生茶树的科研工作,提高对野生茶树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水平。
3. 严格控制利用一级野生茶树制作茶叶等产品。确因特殊需要,应当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采集利用。
4. 经批准采集利用二级和三级野生茶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方式进行采集利用,并缴纳资源保护费。资源保护费应当用于野生茶树的保护和管理。
5.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对野生茶树的培育、繁殖和推广工作,促进野生茶树的合理利用。
6.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茶树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五、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