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古树茶法规内容
保护古树茶法规
一、总则
为了保护和传承古树茶文化,规范古树茶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二、古树茶的认定
古树茶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等价值,经认定为古树茶的茶树。古树茶的认定应当由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估和认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古树茶资源的保护
1. 古树茶资源应当受到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和改变其生长环境。
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树茶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砍伐、移植、毁坏古树茶;(2)挖掘、攀折树枝、剥损树皮;(3)在古树茶上刻划、涂污;(4)违规施肥、洒药;(5)建设构筑物、建筑物或者在古树茶周围建设影响古树茶生长和保护的设施。
3.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移植、砍伐、毁坏古树茶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古树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四、古树茶的开发利用
1.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古树茶的开发利用工作,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2. 开发利用古树茶资源应当保持其原生态,不得改变其形态和历史文化内涵。
3. 开发利用古树茶资源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和传统技艺。
4.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古树茶的开发利用工作,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和改变古树茶及其生长环境的;(2)在古树茶上刻划、涂污或者违规施肥、洒药的;(3)建设构筑物、建筑物或者在古树茶周围建设影响古树茶生长和保护的设施的。
2. 违反本法规规定,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移植、砍伐、毁坏古树茶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本法规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开发利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茶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规定与本法规不一致的,以本法规为准。
2. 本法规的解释权归属于市人民政府。